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举旨在改变理财产品投资结构,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产于主体持续增多,风险银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使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理财业务定位,鼓励直接投资;为实现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银监会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2,明确业务开展的十项基本原则;一是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为客户利益履行充分的受托责任;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客户;三是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五分离”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统一经营与授权原则;五是专业化原则;六是产品独立性原则;七是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八是市场化与公平交易原则;九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十是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的原则。
3,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推动产品转型;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4,规范理财网页运营管理,尽职履行受托职责;商业银行需要在研发设计、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理财托管、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管理、产品质押和转让等九个方面忠实尽责的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
5,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缓释;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相互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
6,加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力度;商业银行不得发售未获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7,明确法律责任以及违规处罚的监管规定;细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对重大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建议调整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明确处罚依据,提升监管力度。
来这投CEO王传一表示:在市场规则之下的网贷行业自然洗牌和淘汰,将促使合规、透明的P2P平台逐渐浮出水面,具有实力并以用户利益为己任的平台终将会不负众望,脱引而出。对于目前亟待规范的网贷行业而言,“刚性兑付”应是投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这投早在创立之初就坚持真托管、构建汽车流通链闭环,从另一种方式上完全解决目前备受关注的“刚性兑换”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定能促使网贷行业更加透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