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的外观,不同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让甘肃本土两家知名红酒企业同室操戈。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紫轩酒业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莫高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8月4日,省高院发布该案终审裁定,被告莫高实业公司向原告紫轩酒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
1、【起因】外观相似紫轩状告莫高
紫轩酒业公司诉称:紫轩酒业公司于2007年生产“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2008年注册“紫轩”商标,先后荣获多个奖项等。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紫轩酒业公司先后与山东省烟台市泰发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酒外包装买卖合同》《葡萄酒包装采购合同》,定制了梅尔诺酒类的木质礼盒、筒、酒标、瓶签等包装,在紫轩梅尔诺酒的外包装上首次使用了“法国橡木桶陈酿”标识。
2011年9月,紫轩销售公司发现,莫高实业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莫高实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特有包装、装潢,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诉讼请求。审理中,紫轩销售公司撤回了要求赔偿损失1元的诉请。
后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高实业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该调解书还确认:“紫轩”商标属于紫轩公司所有;紫轩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二者经过比对,内外包装、装潢,除各自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750ml12.5vol排序不同外,其他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及构成元素基本一致。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实业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涉案侵权三款产品。
2013年7月19日、9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两次向莫高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莫高实业公司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莫高实业公司仍未履行。2013年11月1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向莫高公司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莫高公司罚款50万元处罚。2013年11月,莫高实业公司两次向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市场召回说明书,称截至2013年11月25日,莫高实业公司已召回涉案三款产品999件,并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酒业公司在维权中发现涉案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认为莫高实业公司继续侵害其利益,随即进行取证并予以公证,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莫高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支付维权费用50万元,并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判决】莫高败诉支付50万经济赔偿
该案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莫高实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外包装与原告“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宣判,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驳回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莫高实业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从包装、装潢上看,两款产品在外包装上虽存在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上诉人拥有的莫高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没必要模仿知名度远低于自己商品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紫轩酒业公司生产的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产品自2007年以来,屡次获得国际、国家级及省市级各种荣誉,紫轩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紫轩干红系列葡萄酒被嘉峪关市命名为知名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紫轩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桶木盒等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形状是区分其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而莫高实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包装、装潢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视觉上不易区分,足以误导消费者。尽管“莫高”系列葡萄酒在同一地域内也享有不低于“紫轩”葡萄酒的知名度,但其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能体现善意,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据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