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4月12日电(陈静 张然)记者今日获悉,在上海,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群蛀”现象突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2011系列审判白皮书”,涵盖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房地产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等8个领域。据知,二中院所辖市中心的静安、黄浦两区,市级国企总部林立,辖区北面的虹口、普陀等区大型国企也比较集中。2009至2011年,该院及所辖10个区、县法院共审结一审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91件,涉案123人,犯罪金额高达3.2亿余元,人均犯罪金额260余万元。
根据“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审判白皮书”的分析,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极易引起民众强烈不满,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其中披露了几起典型案件。上海市电力公司某分公司原客户服务专员沈某采用收取客户电费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并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77万余元;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在公司实施转制期间,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某房屋动迁公司原总经理丰某严重不负责任,对动拆迁资金疏于管理,收受贿赂20余万元,同意将1.7亿元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公司被骗1.68亿元,至案发尚有1亿元未能收回,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
此类犯罪中,窝案串案多,多个犯罪主体沆瀣一气。据称,当前在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中,“群蛀”现象突出,单位内部上下勾结,内外串通,共同犯罪。法院在审理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发现,当前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少单位是“两本账”、“多本账”,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账或入“另册”,脱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缴经费;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
在侵犯企业国有资产案件中,不法分子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体外运作”等方式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些国企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监管制约机制未能落实,权力缺乏监督;此外,从业人员道德观嬗变,价值观扭曲是导致上述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为此二中院在白皮书中表示,企业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存在弊端和漏洞是引发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国有企业有必要从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管理模式等各方面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遏制企业内部的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强化外部监督功能,形成有效权力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