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访
离婚时将在财产上照顾性取向正常一方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以对方同性恋,要求其在离婚纠纷中得到损害赔偿。对于此类请求,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性取向正常的配偶诉求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还有一些当事人会基于对方同性恋,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对此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此处的“无过错方”是否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值得斟酌。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规定。(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