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农民外出务工,房子常年闲置;又因收入微薄,在城市难以落户,只能租住城郊或地下室等环境较差的住所。因此,亟待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使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社员权等财产权益显化,变为可交易的财产,让部分想离开的农民带着“变现宅基地”进城。
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就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是城镇化必经阶段,从根本上说,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用地有差别,但从法律上双方都有收益权,是平等的。因此,同地同权同价是未来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而体现同地同权同价的手段,便是合理放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
杨重光指出,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有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试点便是踩着“红线”实验,对突破现有体制进行探索。他认为,在加速地方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考虑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