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据,2009年至2011年,指定辩护案件占援助案件的80%左右,因经济贫困等原因申请并获批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20%左右。总体上,刑事贫穷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比例低。从调研结果来看,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还比较低,为28%,其中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仅占3.5%。
“对刑事贫困当事人获得刑事法援工作,目前来说是‘三个不够’。”佟丽华称,一是告知不够,按理说,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但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告知;二是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代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力度不够;第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力度不够。
“我们在对刑事贫穷当事人法律援助方面是比较被动的,收到申请比较少。”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立燕对此也表示遗憾。
“实际上,绝大多数不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是农民工或无业人员,他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更加需要律师的专业辩护。我们建议,应当进一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等经济贫弱人群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护率。”佟丽华建议,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应成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培养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刑辩律师。
“如果每次庭审,都有刑辩律师在场,可以增强法庭抗辩率,法官也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意愿,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大有帮助。”张勇补充道。
“必须让贫弱者感受到法律的温暖。若可通过刑诉化解社会矛盾,必将推动社会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宏耀最后说。(记者 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