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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十年告赢乡政府:违法罚款行为被撤销

父子十年告赢乡政府:违法罚款行为被撤销

2014-10-08 09:58:49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清河乡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却盲目执法,违法行政,被两农民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乡政府败诉,十年前对农民的违法罚款行为被撤销。

  2003年初,方城县清河乡叶冲村七组村民张某某和儿子张某因住房紧张,准备建房,遂向乡政府提出建筑房屋用地申请,并分别向乡政府下属的土地所各交纳了900元。2004年秋,清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以张氏父子系无证建筑,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二人各处罚款9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张家父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直未予立案。2012年,方城县法院立案并一审判决父子二人败诉。2013年12月5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方城县法院重审。庭审中,张氏父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清河乡政府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清河乡委托的代理人向法庭辩称:原告要求撤销乡政府2003年12月29日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行为,因时间长乡里查不到相关档案,对此无法答复。但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清河乡政府向二原告出具的罚款票,是以二原告无证建筑的违法事项,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但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间未就对二原告张某某、张某罚款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其罚没款行为,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被告的罚没款行为应予撤销。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诉讼时效中断情节,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曾庆朝 杨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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