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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不知情成案件原告 房产被强制过户他人

2010-06-01 21:52: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有一天,你发现自己已经做了原告,而你却毫不知情,继而又发现:名下的房子没了?!

  这样的事,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我本人不知道,怎么就能当原告?”50多岁的农民罗会来涨红着脸说。他的房子经由一起“由他起诉”的官司,归了别人。

  本人不知道,忽然“被原告”

  罗会来做的个体生意,是把芦苇编成的“大圈”(农村盛放粮食的容器——记者注)卖到东北。2005年年末,他亏了钱,还不上地方信用社的70多万元贷款。这时,银监会颍上县办事处职员王干替他把这一笔钱付给了信用社。

  “王干是想买我在上海的两家店面,我一直没同意。我只说过咱商量好的话,可以给你一家。”罗会来说。

  在买卖达成之前,他们签下了协议:“乙方罗会来自愿将上海市某处两间门面房以862224.6元价格卖给甲方王干,甲方于2005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预付购房款 742224.6元,尚欠12万元,于2006年3月10日前付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等。”

  据罗会来回忆:“当时王干替我付了欠信用社的钱,怕我就这样跑了,我们就同意把我的房产证交给法院暂时保管,经手法官是郑章友。”

  但他怎么也没想到,房子会在没有他签字过户的情况下,变成了王干的。

  2006年7月末,罗会来、郑章友、王干一同到了上海市虹口区房产局。

  据罗会来说:“那时候叫我去,我就去了。他们说话时,都让我在一边等着。当时我都没说话,不知道咋回事呢。我没见着过户文书什么的,因为他们上楼办事,让我在楼下复印材料,我看到里头有一份法院调解书,上头有我的名字。我很纳闷,就留了个心眼儿,把原件悄悄塞进兜里。那时候不敢看,回家才看。”同年8月10日,房主变更为王干。

  中国青年报记者质疑:“如果你不打算卖,照常理你应该抓紧还钱,怎么会和人签订买卖协议?”

  “我当然想还钱,可是时间特别短,3月签的协议,我还来不及筹钱,8月房子就变成人家的了!”罗会来回答。

  2007年,罗会来仍然经常到颍上县法院的信访办公室,“那时就是一心想要回属于我的房子”。

  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调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看,这是你自己同意的,现在反悔也没有用了。”

  这份民事调解书的落款时间,正是当年房屋过户的前不久。“原告”一栏写的,正是摸不着头脑的罗会来自己。

  法官导演一案“六个假”?

  罗会来说,这一个案子出了“六个假”。

  “第一假,他们帮我请假律师和造假委托书;第二假,帮我假诉讼;第三假,帮我假立案;第四假,帮我假开庭;第五假,帮我制作假调解书;第六假,是法官到房产局假强制执行。”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的材料显示,2006年7月21日,罗会来在颍上县法院,起诉王干欠他10万元房款。

  起诉书上,没有罗会来的签字和指印。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张学义。

  蹊跷的是,在2008年7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的问话笔录中,张学义坦承他当时根本不认识罗会来。

  张学义说:“2008年5月左右,罗会来找我询问代理案件情况时,我才认识的。”而这个时间,距离“委托”已经足足过去两年。

  那么,这些起诉、委托和证件,都从何而来呢?

  据张学义回忆:“民事诉讼状、罗会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出让协议书,还有罗会来签名、日期项目等都是空白的授权委托书,都是郑章友法官交给我的,郑又给我钱,叫我到立案庭立的案。”

  “我立案后,把发票给了郑法官,郑叫我把委托书交给王瑞祥法官。这都是郑章友安排的。”张学义说。

  他还证实,在法院送达的立案送达回执上,不是申诉人罗会来自己签字,而是王瑞祥让他签的字。

  检方曾问:“你知不知道诉状上的诉求是不是罗会来的真实意思?”

  “我不知道,这是郑章友安排的。”张回答。

  “当事人不到场授权委托,不到场参加调解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记者问。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郑章友是法院工作人员,我们关系不错,所以违反规定办了。”张学义说。

  在王瑞祥的调查问话笔录中,王称是郑章友说有个案子,“叫我处理一下,如果有什么问题,他可以从中间做做工作”。

  两名法官参与其中

  那么,有罗会来签名的空白委托书是真是假?“是我签的。”罗会来回忆,“是我一次到法院,郑法官叫我进他办公室,给我张纸要签字,也没说做什么用。我就着桌子签的。”

  而郑章友在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的问话笔录中说,罗会来曾是他教的中学学生,所以找他帮助诉讼。

  “如果是我让他帮忙,为什么诉状不让我签名?为什么不通知我本人参与调解?”罗会来质疑说,“特别是,为什么不把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交给我?”

  检察院在前期调查中问郑章友:“王干将12万元交给你,并且愿意承担过户的费用,他们直接拿协议就可以到房产部门过户,之后你就可以将剩余的款给罗会来,为什么还会有罗要起诉王干的事情呢?”

  郑章友回答道:“罗会来想要剩余的钱,哪怕欠他1000元,也会起诉的。”他明确否认收受过当事人的好处。

  从2006年7月21日立案到2006年7月27日法庭宣判,该案一共只用了6天时间。其间,罗会来均未到场。

  郑章友在接受检方调查中说,是罗会来在民事调解后,主动来邀请他去上海协助过户的。

  奇怪的是,相关证据卷宗显示,2006年8月在上海的过户是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房主罗会来的签名。

  就在这时候,另一名颍上县法院法官李式然出场了。他包车从颍上县赶来,向虹口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中国青年报记者核对,该民事调解由颍上县法院民二庭办理,而李式然是民一庭法官,怎么会介入不是他负责的案件?

  真相是,他的出现,缘于郑章友的一个电话。

  李式然回忆说:“当时我生病在家,郑章友从上海打电话给我,讲这个案子要办理过户,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证件,他本人没有执行公务证,另外该案件必须在第二天办理好过户,否则要多交几万元过户费,为当事人着想,你辛苦一下,包车过去。”

  一起民事调解,怎么会需要“强制执行”?

  两年后,李式然向检方坦承,协助过户“未经执行程序”。

  在检方存档的《情况说明》中,李法官特别说明:“我去上海后,看了法律文书,我认为该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载明,双方当事人凭此文书过户,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执行程序。但不是违法出示证件,目的在于证明,凭调解书过户,法院人员到场。”

  市中院认定“被原告”案件成立

  2008年3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开始调查此事。

  6个月后,检察院认定“郑章友、王瑞祥、王干和张学义4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未予立案。涉嫌渎职的法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受到追究。

  而这4年来,罗会来的房子一直没有回到他的手中。

  他一直在申诉,请求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返还其上海市虹口区两间门面房。他的代理律师认为:“罗没有委托过法律工作者张学义,双方没有建立起合法真实有效的委托法律关系,张的行为不能代表罗的真实意思表达,罗不应承担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2009年10月,颍上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撤销了这份饱受争议的民事调解书。

  但被申诉方王干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坚持认为,原民事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

  几次开庭时,王干拿出的证据是罗会来写的两张收条。上面分别写有收到10万元、2万元,“我与王干买卖房屋一事两清”。落款是在房屋过户当天——2006年8月10日。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罗会来:“你为什么要收钱、还写收条呢?你签了收条,是自愿卖房?”

  他回答:“不是,这是我们当天在上海的旅馆,郑章友、王干让我签的。出了房管局,他们就把钱打给我了,然后让我写。我说我不会写,他就说‘我说,你写’。那时候不写不行,我老百姓,怕啊。”

  今年2月8日,阜阳中院判决,罗会来主张自己根本没有起诉,该案是假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审理认为:“原一审上诉状上虽未有罗会来签名或捺指印,但调解卷宗中有罗会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买卖房屋协议原件,及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能证明其委托郑章友起诉的事实。”

  而罗会来坚持,以上证件根本不是他提供的:“2005年我和信用社发生纠纷时,办案法官就是郑章友。他从卷宗中拿到我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复印件,是很容易的事啊。”

  同时,法庭认为,虽然张学义没有取得当事人授权,“但罗会来按照调解书内容给王干出具的两张收条,能够印证其对调解内容的追认”。

  因此,判决再次认定“原审民事调解并未违背自愿原则,应予维持”。

  2009年5月18日,罗会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已经受理。

  “我们委托了评估机构,估价现在我两间店面已经值300多万元,每年的租金能将近10万,现在我却什么都没有了。”他皱着眉说,抽烟一根接着一根。

  截至发稿,记者一直试图联系颍上县法院及相关当事法官,但均未果。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本报阜阳5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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