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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快递惊悚"宠物" 触犯刑法有么有?

2016-03-21 16:14:13 来源:

  养过垂耳兔、折耳猫、哈士奇之类的宠物没有?相信有人回答"养过"。那养过这样的"宠物"没有,缅甸蟒、暗影巨蜥、密袋鼯、蜂猴、红尾蚺、猕猴等等,并且还是通过QQ、支付宝购买的。恐怕大家会惊叫起头来:"这种"宠物",听着人汗毛都竖起来了,别说养了!"但日常生活中,就是有一部分人为寻找刺激,通过网络购买、快递运输惊悚"宠物",殊不知触犯刑法,身陷牢狱。
  近期,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数起通过网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二审案件。经过审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涉案人数众多,犯罪地点分散,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据了解,案中大量卖家通过微信、QQ及各大网络购物平台,在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家则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卖家,双方达成合议后,卖家通过快递的形式将货物发出。涉案动物一些明确列入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严重侵犯了国家珍贵动物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例一:QQ聊天购买缅甸蟒
  2014年1月,山东省聊城市的石某与山东省淄博市的李某通过QQ聊天欲以460元购买缅甸蟒1条。李某遂与杨某商议以420元购买缅甸蟒1条,由杨某直接将该缅甸蟒通过快递发给石某。2014年1月18日,李某通过支付宝收取石某现金460元后,向杨某支付宝转账420元。杨某根据李某的要求,将蛇类动物1条通过快递从西安市发送至山东省聊城市的石某。2015年6月7日,商洛市森林公安干警从石某手机微信中提取涉案蟒蛇照片1张,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缅甸蟒,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二:支付宝买卖陆龟
  2014年3月20日,崔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350元,从莫某处非法收购10只缅甸陆龟,后莫某通过长途客车将动物运输至西安市崔某处。收货后部分龟类动物死亡,存活的龟类动物其中2只出售给了刘某。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经营的商南县金丝大峡谷萌宠观赏园内将2只龟类动物查获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动物进行鉴定,确认涉案的动物为陆龟科动物,陆龟科至少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三:淘宝买卖暗影巨蜥及蜜袋鼯
  2014年3月17日,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打款2980元,预定8条暗影巨蜥及部分蜜袋鼯。2014年3月18日,孔某根据洪某和张某提供的淘宝链接向李某转账500元,约定购买蜥蜴1只。同年4月初,杨某让崔某将7条蜥蜴类动物由西安市发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出售给李某。2014年4月,李某将其中1条蜥蜴类动物通过快递发送给安徽省阜阳市的孔某,张某收货后将包裹带回家,该蜥蜴类动物由洪某饲养七八个月后死亡。2015年6月3日,商洛市森林公安从洪敏手机微信相册中提取涉案动物照片2张,经鉴定,该照片中的动物为巨蜥属动物,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2014年7月15日,李某将其中1条蜥蜴类动物拍摄装箱视频后通过申通快递出售给四川省攀枝花市一买家,2015年5月13日,商洛市森林公安从李某手机中提取涉案动物视频1段,经鉴定,涉案动物为巨蜥属动物,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涉及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蜂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猕猴,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认定标准的物种巨蜥属动物、红尾蚺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具体犯罪情节,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养"宠物"需谨慎,切不可存在猎奇心理或其他原因买卖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否则将面临的是牢狱之灾。(侯向锋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