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讨债公司"为生计"绑债主被判刑11年
来自香港的尹先生能从绑架者手中逃过一劫,与他的机智不无关系。平时只说粤语的尹先生在和同事联络时却说起了蹩脚的普通话,引起同事警觉报警后,终将三名绑架者抓获。昨天,东城法院依法判决宋某等三人(如图)有期徒刑11年。
昨天上午,宋某等三人出庭受审。宋某和李某、孟某都是一家讨债公司的员工,老板是王某。据了解,因讨债生意不好做,王某就想出了绑架自己的客户尹先生的主意。今年6月29日,王某让宋某、孟某到花市枣苑小区南门外等着绑架尹先生。自己则坐了一辆"黑车"到现场指挥。上午9时许,尹先生刚走出小区大门就被宋某和李某以暴力手段塞进车中。
在车上,宋某受老板王某的电话遥控,称是有人花20万元买尹先生一条腿,尹先生出于恐惧愿意出50万元保命。尹先生称公司正好要收一笔钱,让宋某以职员的身份拿着写好的收据去拿钱。下午5时,当宋某到东四十条附近拿钱时,被民警抓获。联系不上宋某的王某意识到出事了,将从尹先生身上搜来的300元钱和李某、孟某分了,后将尹先生释放。李某、孟某两人相继落网,王某到目前仍在逃。
在法庭上,仅分得百元绑资的孟某感觉很冤屈,称王某拖欠他两个月工资,许诺干完活就结算,"我没想绑架别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人均获有期徒刑11年,罚金22000元,并退赔尹先生300元。据法官介绍,情节严重的绑架罪起刑10年以上,并不考虑其索要金额和实际所得的多少。(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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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