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一对小夫妻为喂奶姿势争执,导致两个月大的孩子摔死。丈夫蒋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4月23日早晨,蒋某旁观妻子给儿子喂奶,认为喂奶姿势不对,要求妻子换个姿势。妻子不予理睬,于是两人发生争吵。蒋某夺过孩子随后又扔给妻子,可是妻子没有伸手接,致使孩子掉落地面,头部摔伤死亡。
京山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蒋某听到判决后嚎啕大哭。(武汉晚报 刘丰 袁明 李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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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