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