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两汉、南北朝时期就有了休妻制。休妻书指妻子犯了“七去”或“七出”之罪,予以离弃;放妻书指双方和议离婚,妻子本身并无过失或过错,只是夫妻不合。自从原始社会夫权制确立,男子成为家长,至封建社会倡导男尊女卑,人们一直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如妻主夫从,则是反常的乱伦。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只有在家里没有成年男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做家长。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在给民户名牌时规定:“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古代是宗法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是夫权社会男尊女卑以“出妻”为主。
“七去”的内容是: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胜过自身父母,不孝顺是件大事;无子。妻子生不出儿子来,是“绝世”;淫。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乱族”,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妒。指妻子好忌妒,是“乱家”。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可共粢盛”,即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是“离亲”。妻子是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来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在汉代,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
在汉代,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
《唐律》中,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
宋、元后,对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加严格。宋代的士大夫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
对“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郑燮等人,到了清末民初,“七出”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的广泛批判,但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延用到民国初年。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地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