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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旁30米禁放烟花爆竹 这样规定行不行?

2011-08-06 09:31:58 来源:

  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七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12类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陕西省公安厅日前起草的《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15日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个场所有详细禁燃规定

  1.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其外围50米以内;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其外围50米以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外围100米以内;

  4.军事设施所在地及其外围50米以内;

  5.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其外围50米以内;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木结构居民住宅区;

  11.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以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以内;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违反禁燃规定最高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期间,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此外时间,则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将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有企业、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其外围50米以内,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规定的,也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sxzffz.gov)。若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反映;电子邮件fzbajh@sohu">fzbajh@sohu;传真029-87294499。(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