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遭受暴雨灾害地区
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告
为支持我市遭受暴雨灾害地区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遭受暴雨灾害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及个人因水灾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遭受暴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经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计算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因遭受暴雨灾害,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现行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减征或免征本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因遭受暴雨灾害,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五、因遭受暴雨灾害,纳税人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减征或免征本年度的资源税。
六、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因遭受暴雨灾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八、因遭受暴雨灾害,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九、因遭受暴雨灾害,个体工商户不能从事生产经营需要停歇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从快从简办理停歇业手续。
十、因遭受暴雨灾害,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三季度的纳税定额进行调整。
十一、因遭受暴雨灾害,纳税人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话、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支持灾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扶持措施尽快通知纳税人,并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
特此通告。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