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办理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2、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用水≤50m3;
3、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3000 m3,关中地区≤5000 m3,陕南地区≤10000 m3;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2000 m3,关中地区≤3000 m3,陕南地区≤5000 m3。
取水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2、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4、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⑴、取水许可申请书;
⑵、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取水申请批准后,开始建设水源工程;
6、水源工程建成并经取水申请审批单位验收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费征缴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或其他供水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水资源费征缴程序
1、取水户应当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2、水利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或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按月向取水户出具"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同时,征收单位填制"缴款书(水资源费)"交取水户。
3、取水户应当自收到"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和"缴款书(水资源费)"之日起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4、银行划缴当地国库。
取水许可 水资源费征费有关规定
1、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各取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
2、取用水户应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来年的用水计划,取水监督管理机关对申报的用水计划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以书面形式向取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
3、取水户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未按规定安装的按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定额全流量全时程运行计量水量;
4、超计划取水量在20%(含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过20-40%(含40%)的按3倍计收;超过40%的按5倍计收;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