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已经发现的形式主要有:以发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内部股票、集资券、国债组合凭证、投资受益券、“会员卡”等形式集资及直接向社会集资投资于实业等各种形式,新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在不断出现。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4、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