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例一
2024年6月09日22时49分,李某某(男,58岁,石门镇石门街社区人)驾驶豫RH59***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镇穿镇公路,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案例二
2024年6月09日23时25分,窦某某(男,27岁,石门镇太白岔人)驾驶陕U15***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镇穿镇公路,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7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案例三
2024年6月13日1时18分,魏某(男,31岁)驾驶陕H68***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滨南路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魏某血液酒精浓度为7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案例四
2024年6月11日23时41分,乔某某(男,47岁)驾驶黑色雅马哈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迎宾大道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案例五
2024年6月12日1时5分,郭某某(男,39岁,洛南县城关镇王滩村人)驾驶陕D16***小型轿车行驶至迎宾大道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案例六
2024年6月14日1时58分,雷某某(男,55岁)驾驶陕AT9***小型轿车行驶至柳英路樱花路口,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雷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洛南公安交警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员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洛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