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 (刘方健)近日,镇安县出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制度》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科级领导干部,各院、办、站、所负责人及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报告内容涉及本人及父母和子女的婚丧嫁娶,招标采购、项目开工、庆典、纪念等重大活动,按照组织规定或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事项报告按照“分层受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单位副职向同级党委或主管部门报告,院、站、办、所负责人向主管单位报告;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向镇党委报告。丧葬事在事发后3日内报告,其他事项事前10日内报告。要求各镇纪委、部门纪检组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上将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应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纠错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或涉嫌违纪行为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