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即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林区进行爆破射击、连山造林、农耕生产、计划烧除等涉火活动。确需用火者,须经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履行森林防火义务,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切实落实智障人员、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包抓责任人,并加强对其监督。
六、各镇、办事处、国有林场及其它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值(带)班,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处于临战状态,集中管理,保证随时处置火情。对隐瞒火情、有火不报及延误扑火时机的,依法追究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2313114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