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6〕003号—区政府001
商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人员数为依据计算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入门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必须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再与承租人一起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组织和人员,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加传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住所或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本通告发布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要立即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外地在我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籍。为传销组织或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租赁者及其他人员要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镇、街道办事处、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如实报告情况,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