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针对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认真做好回复工作,并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被告人朱新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二日,即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书,认为被告人朱新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对被告人家属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告人家属愿意提供担保,故没有羁押必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新明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新明的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属实,但被告家属并未到法院表明愿意为被告人提供担保之意愿;同时被告人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如变更强制措施,在审理中无法保证被告人及时到案;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天即能结案,不会导致超期羁押之情形,遂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朱新明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结果表示满意。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商南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韩新华、张永刚、李进三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我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经审查,该三起案件,有两起案件依据省法院指定管辖规定,审理期限并未到期,另一起案件虽到期,但有报请中院的延长审批手续,均不存在违法问题,同时该三起案件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认定犯罪数额及情节,需等待两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基于上述理由及原因,我院认为在三起案件审理中,并未违法,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沟通,且书面予以回复。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予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抗诉、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我院及时回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体现了我院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也能查找并发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能加强和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审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