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胜利 汪治)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地化解了一起长达六年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原告刘某原系商南某公司职工,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刘某先后认购该公司记名式股金券15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期间刘某任该公司某项目经理。因刘某在工作中出现问题,2005年9月25日,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刘某的股东资格和股权,依照组织程序罢免董事职务;撤销刘某经理职务;对刘某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刘某全额承担,另给予刘某经济处罚3万元。刘某接到处理决定后遂提出复议申请,被该公司予以驳回。2005年10月8日,该公司再次对刘某作出财务处理决定:将刘某股本金直接扣除抵作公司损失赔偿,由财务中心直接进行账务处理,不足部分,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尽快交清。此后刘某一直未到该公司上班。2010年3月刘某到该公司要求分红,被该公司拒绝。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红利172500元。法院受理后该公司辩称,刘某自2006年后已不是公司注册股东,依法不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为此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十分对立,办案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座谈工作,并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律释明,同时动员外力开展调解工作,在办案法官的倾情打动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刘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5万元记名式股金券交给该公司,同意由该公司转让处理;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现金15万元,刘某股金券注销;刘某放弃要求该公司股东分红等权利,该公司放弃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权利。就这样一起长达6年的股权纠纷在法庭的倾情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