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环节的税收管理,商南国税局根据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并结合该县实际,制定了《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农产品的界定、帐务核算、凭证使用、资金结算、报表报送、发票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方面对全县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了具体的要求。
在日常管理中,要求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以下审核:一是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二是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三是收购的品种、规模、渠道和方式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四是是否有足够的收购资金;五是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做出合乎逻辑的定性和定量判断,决定企业是否具备用票资格。对具备用票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其申请领购数量是否与收购资金、设备生产能力、收购业务量等相匹配。对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降低最高开票限额,直至停供发票。
《办法》列举了五种不得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形:一是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本县域除外);二是无固定的生产场地和仓储设施的;三是收购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产品的;四是当地无资源的;五是经评估发现存在蓄意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办法》规定,经营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资料。未按规定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视同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喻祖国 李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