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建军)2月10日,山阳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监督中,发现公安机关宣布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全体被羁押的嫌疑人中,根本查无此人。经进一步核实,公安机关要执行逮捕的嫌疑人是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而执行逮捕证上的姓名、年龄、住址均与刘某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后,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驻所检察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主管检察长,经批准,山阳检察院向签发逮捕证的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回复纠正情况,由此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对相应人员进行了核实。及时向检察机关回复了纠正情况。原来是办案民警疏忽,错把刘写成张,将26岁写成24岁。由于撤乡并镇后地址变化,也未在案件中注明。公安机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办案民警给予了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