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俗话说:无商不为利,可商南县两商店却因销售了过期食品而付出了十倍赔偿款,同时等待他们的还有工商部门开出的罚单,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既赔款又掏罚款,实在划不来,代绪刚诚信经营多好。
商南县工商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把营造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作为第一使命,高擎维权之剑,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查、快处、重罚。3月15日,商南县富水工商所接到一群众举报投诉,称其3月14日在富水街某商店购买了1包“鸿四方”方便面,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方便面已过期,请工商部门检查其销售商品的保质期,并要求经营户赔偿。接到投诉后,富水工商所高度重视,所长立即带领所上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投诉群众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商店货架上的4包“鸿四方”方便面全部过期,执法人员执法将其过期食品予以查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调处,经营者同意支付消费者所购买食品的10倍价款50元作为赔偿金。同时,工商部门对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立案调查。这起投诉案件从受理到调处成功只用了短短的10多分钟便得到解决,投诉人对富水工商所的快速反应、及时处理表示感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这已不是商南消费者第一次拿到十倍赔偿款,2月14日商南县清油河街某消费者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经工商部门调解拿到了所购买食品十倍的赔偿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可来不得半点马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诚信经营,你好,我好,大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