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家锋 章玉进)近日,陕西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时,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仔细审查案件,挖出案中隐情,在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重拳出击,成功追捕一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一件,纠正严重违法一次,收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家住商南县十里坪镇白鲁础村的张某伙同山阳县彭某雇请多人在该镇深山中非法采挖三颗百年树龄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三棵,雇请大货车于夜晚偷偷外运时,被林业执法人员查获。
原本以5000元一棵卖给河南人全某,不想被查获。为逃避罪责,二人商量后,由张某出面,编造向新房基移栽四季常青树木的谎言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企图蒙混过关。公安机关据此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商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
该院侦查监督检察官认真仔细审查案件材料,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所采挖树木为国家保护植物是否明知上证据不足,在将非法采挖的红豆杉外运等多个环节上有不合常理的疑点,便认真提审犯罪嫌疑人张某。检察官对张某的谎言一一进行驳斥。最终张某如实交待出应河南人全某之约,与彭某合谋,非法采挖三颗百年树龄的红豆杉,以5000元一棵卖给全某的事实。对此该院2012年4月13日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同时,为保护环境资源,服务绿色商南,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捕犯罪嫌疑人彭某,并监督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0日对全某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侦查。
2012年5月11日,商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执行逮捕。 2012年5月16日商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审。商南县公安局在变更强制措施前未征求检察院意见,事后也未即时通知检察院。2012年5月31日商南县检察院获悉商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审后,及时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彭某的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商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彭某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经该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商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审的决定,显然错误)。经该院检察长李书之批准,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2年6月7日日商南公安局撤销错误的取保候审决定,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