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张玲)5月27日,镇安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就田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书》。据悉,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商洛市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2012年12月12日凌晨5时许,镇安县永乐镇田某某上厕所返回途经其公公李某某卧室门口时,认为李某某辱骂她,遂从灶房门口柴堆拿起一个柴棒对李头部、胸部、腿部进行殴打,致李死亡。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田某某近亲属的申请,依法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田某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将其送往商洛市精神卫生中心采取临时性保护性约束措施。为此,镇安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田某某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田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其精神病仍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田某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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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特别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程序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免受精神病人继续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在一定条件下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这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不是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刑事惩罚,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的同时充分保障其健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