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贾伟)7月19日,柞水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李某抢劫一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李某一个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人刚获得自由不久,却不思悔改,为获取横财,驾驶摩托车,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他们二人经策划后,携带菜刀一把,由李某负责驾驶摩托车,刘某在车后座负责抢夺女性行人挎包,自2013年1月18日至1月28日,先后流窜至山阳县、商南县、柞水县、镇安县城区,四次共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955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