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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http://www.slrbs.com  2016-04-14 08:41:55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原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证件)继续有效。2016年5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应按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发票申领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原则上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或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的,在2016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内作为过渡期继续使用,1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或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防伪税控设备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税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三方协议
  为方便缴纳税款,试点纳税人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代缴税款协议。
  七、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4月份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应于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包括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应主动就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有少缴或多缴营业税情形的,须于5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自2016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下列要求向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税收优惠
  原已经地税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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