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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贯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http://www.slrbs.com  2017-03-06 08:53:48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不实的,由征收机关依法核定。

  五、从201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商州城区内的中省驻商单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燃气、石油、烟草、盐业、水生产等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商州区以外的中省驻商单位保障金由所在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全额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八、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报告,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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