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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属义务?

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属义务?

2011-08-30 17:51:59

  (中新网)网友“琪琪”:我和刘某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2002年9月,刘某办理了房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无共有权人。2005年10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前数月,刘某瞒着我以个人名义向申请银行贷款400万元,以房产作抵押。同日,刘某申请抵押登记并获准。请问,我是否可以抵押登记没有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权利主体的登记均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的。因房屋在初始登记时已经就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予以审查并记载于房产权属证书中,依据方便交易原则和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房产抵押登记只需审查房产权属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不需要再审查权属证书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人。就本案而言,如果房产权属证书没有重大瑕疵,抵押登记部门就有理由推定房产权属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权利人,不需要对抵押财产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权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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