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群众受利益驱使,被“大闹大得”“投机取巧”的错误思想误导,为达到个人目的,通过恶意举报、造谣威胁、恶意缠访等方式,向个人、企业、公职人员、单位等索要财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生产经营秩序,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警示案例
案例1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某村村民孔某成立了一家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假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名义,向某村委会、多家企业、个人索要钱财,不给钱就进行举报。由于孔某长时间、持续性地恶意投诉举报,让不少来当地投资的企业不堪骚扰,相继搬离,极大地影响了当地村民的就业以及村庄发展,村民也长期处于焦虑和恐慌中。2023年10月,孔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并责令孔某退赔陈某等4人共计278000元,退赔村委会33000元。
案例2
2008年,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某村两名村干部成立了两个蔬菜大棚合作社,二人在经营期间存在不合规行为。村民张某偶然掌握了二人的部分违法证据,想着“直接举报不如换点钱花”。于是在2015年2月先后找到了两名村干部,以到检察院和纪检委举报二人贪污为由,索要“封口费”100000元,两位村干部向张某转账60000元。2020年3月,张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3
戴某系咸阳市沣东街道某村村民。在2014年5月至9月,以村民的名义多次向秦都区纪委举报村主任程某有贪污行为,并声称还要联合村民一起举报。程某通过中间人邹某找到戴某,让其不要告了。戴某随后以平息村民举报为由,向程某索要现金90000元。同年9月,程某按照戴某的要求,将90000元现金放入戴某停放的轿车后备箱。案发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900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4
李某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承包了一块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频繁被一名女子以工程存在运输车辆超载、非法改装为由举报,致使工程施工进度受阻。因担心延误工期造成重大损失,李某便与该女子联系解决此事,该女子以不给钱就继续举报相要挟,从李某处得到现金50000元。经调查,该女子王某长期在各个工地进行举报,以达到非法索要钱财的目的,如不给钱就“继续举报”。目前,公安部门已核实被敲诈勒索受害人7人,涉案金额165000元,现已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5
从2007年起,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某村村民吴某虚构自己为村民争取修路、小流域治理、农网改造、拉水等项目的事实,要求政府给其补偿在争取项目过程中的各项花费以及务工补贴,并以此上访。镇政府就其上访事项进行调查,并多次向其解释说明。吴某仍持续缠访、闹访,且多次在重大会议期间越级上访,威胁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如不给钱,将继续上访,拒不返回”,强行向某镇政府索要钱财共计80000余元。在劝返吴某的过程中,镇政府先后安排十余人给吴某做解释工作,严重妨碍了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1.维权要走合法途径。对其他人员单位有异议,或自身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向上级部门反映、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切勿采取堵门、拦路、恐吓等极端手段。
2.举报违纪渠道正规。发现违纪违法,应向主管部门实名举报,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切勿将举报作为手段勒索财物或胁迫办事,否则会从“举报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3.拒绝参与非法活动。切勿受他人煽动、利诱,参与阻挠企业施工、围堵村委会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4.发现侵权及时维权。遭遇敲诈勒索时,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