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情敲诈与网络水军——“按键伤人”的罪与罚

时间:2026-08-26 09:28:33 来源:黄陵县公安局

  一、舆情敲诈:以“监督”之名行勒索之实

73864971f894fd81e958acd753ad139d_640_wx_fmt=pn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imgIndex=0.webp

  1.1 什么是舆情敲诈?

  舆情敲诈,通俗地说,就是有人专门收集企业或个人的负面信息,然后在网上发布,或者在发布之前通知对方:想删帖?拿钱来。不删?那就继续发酵、继续扩散。

  这种手法的核心逻辑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传播不对称制造恐惧。对方害怕商誉受损、害怕股价下跌、害怕被监管部门盯上,于是乖乖掏钱。

  从法律角度看,舆情敲诈的本质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手段,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2 核心罪名: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

  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1.3 网络敲诈的特殊入罪规则

  与传统的不给钱就打断你的腿不同,网络舆情敲诈使用的是软暴力手段。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哪怕行为人没有说一句我要打你,只要他以上网发帖、删帖为由索要财物,且达到数额标准,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第6条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则,并强调对此类行为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1.4 软暴力在舆情敲诈中的认定

  软暴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形成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第一条对软暴力做了定义: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第八条则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网络舆情敲诈不仅是敲诈勒索,在特定条件下——如有组织、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还可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1.5 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至正常标准的50%,即入罪门槛更低: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敲诈勒索,正是舆情敲诈的典型特征。很多舆情敲诈案件中,行为人正是利用媒体从业者身份或注册自媒体账号,以舆论监督、深度报道为名行敲诈之实。

  二、网络水军:从“刷量”到“帮凶”的罪责升级

ff4d14c38326cbd2362c86b11602393d_640_wx_fmt=pn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imgIndex=1.webp

  2.1 什么是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对一类网络黑灰产行为的统称。其核心特征是:通过组织大量账号,按照客户指令,在网络上实施刷量、刷评、删帖、发帖、转发、炒作等行为,以干预信息呈现、制造虚假舆论。

  司法实践中,网络水军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2.2 核心罪名一: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有偿删帖和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场景下,网络水军行为最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对照:

  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 核心罪名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当网络水军的行为不仅仅是刷量,而是组织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4 核心罪名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网络水军受雇于竞争对手,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特定企业时,还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或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5 罪名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水军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将在多个可能适用的罪名中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一个来定罪,防止以轻罪掩盖重罪。

  三、典型案例:从判决看裁判逻辑

  案例一: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2025年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罗某甲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注册成立公司,与徐某、聂某某、杨某等人共谋,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多家网络平台发布企业负面帖文,迫使企业联系他们,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2022年3月至7月,共向6家互联网企业索要29.6万元。

  法院认定:罗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警示】以商务合作为名签订协议,掩盖不了敲诈勒索的实质。法院穿透了形式上的合法外衣,认定了行为的非法本质。

  案例二: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2026年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涉及21家民营企业,后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合作费、公关费,或以不支付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相威胁,涉案金额共计55.6万元。其间,黄某某还成立了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部分被害企业签订商务合作协议。

  法院认定: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提供收款账户帮助的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警示】成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不能为敲诈勒索披上合法外衣。涉案金额55.6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三:张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2023年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某系沈阳某公司销售部经理,为打击竞争对手吉林某公司,盗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发布黑心企业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并冒充吉林某公司员工,捏造锅炉管道爆炸事故与该公司的关联。随后,张某雇佣水军在326个论坛转发该网帖。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警示】雇佣水军散布虚假信息打击竞争对手,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索要财物,也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雇水军转发,同样是犯罪。

  四、本轮扫黑除恶的新变化:网络黑恶势力的系统治理

331a000baf805d8f55a00963004e075c_640_wx_fmt=pn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imgIndex=2.webp

  4.1 政策背景

  2026年7月,中央政法委部署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此次专项斗争是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基础上,根据黑恶犯罪新趋势新特点作出的一次深化惩治行动。

  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恶意索赔、非法催收、劳务碰瓷、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涉网黑恶势力,以及大肆实施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的黑恶势力。

  4.2 对舆情敲诈与网络水军的影响

  本轮扫黑除恶对舆情敲诈和网络水军领域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组织化、产业化行为将被优先打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要求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此次专项斗争将把有组织的舆情敲诈和网络水军行为作为惩治重点,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将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处理。

  第二,软暴力手段的认定门槛降低。两高两部软暴力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滋扰、威胁等行为,只要符合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软暴力。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直接认定为足以产生心理强制。这意味着,网络舆情敲诈一旦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入罪门槛将显著降低。

  第三,量刑从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数额较大的标准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同时,黑恶势力犯罪本身在量刑上就有从重原则。

  4.3 对当事人的影响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舆情敲诈或网络水军相关的刑事调查,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准确定性是辩护的关键。是个人偶发行为还是有组织犯罪?是正常舆论监督还是敲诈勒索?是合法营销推广还是非法经营?这些定性问题直接决定了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轻重。

  二是数额认定至关重要。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都是数额犯,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在舆情敲诈案件中,商务合作费、公关费、广告费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计入犯罪数额,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是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舆情敲诈和网络水军案件通常涉及明确的资金往来,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四是本轮扫黑除恶期间,办案力度可能加大。但同时也意味着,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的灰色地带行为,被纳入打击范围的风险上升。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展开有效辩护。

  五、罪名体系速查表

image.png

  六、结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舆论监督不是敲诈工具

  舆情敲诈与网络水军,表面上披着监督、营销的外衣,本质上却是以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从2013年两高发布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到2019年两高两部发布网络黑恶势力和软暴力两个意见,再到2025年、2026年最高法连续发布典型案例,再到2026年7月启动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对网络黑恶势力的规制正在不断织密、收紧。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面对舆情敲诈,正确的做法不是花钱消灾,而是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对于网络水军的从业者而言,需要清醒认识到:你以为的灰色地带,法律早已划出了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