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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基本内容和条件(四)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基本条件

2011-06-10 10:18:35

  本网讯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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