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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亡家庭扶助对象

2011-06-24 09:40:42

  本网讯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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