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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2010-06-30 13:48:10

来源:沈阳日报

  NO.4

  医生被赋予“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关于紧急救治的问题,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李丽云案了。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此次,医方被赋予“紧急救治权”,也成了医生将面对的又一棘手问题。如果在剖宫产的案例中,患者不同意剖宫产,医生判断病人已属“生命垂危”,实施了紧急救治,结果经过剖宫产手术后,产妇和孩子还是死亡了,该如何判定?因此,紧急救治权实践起来还有待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

  NO.5

  输血感染、钢板断折等可告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钢板,钢板却意外地断折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交涉,医院常理直气壮地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

  NO.6

  病志记录可能更加透明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解读: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

  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NO.7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这条新规无疑是最受百姓关注的亮点。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普通患者没有医疗知识,如何认定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

  目前,沈阳几家大型医院已经开始试行一百多个病种的临床路径,患者可以依据路径考察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但这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NO.8

  实习生观摩需病人先点头

  《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原来在民法通则上有名誉权的说法,没有隐私权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是确认的。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而在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也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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