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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死刑犯带着感激上路

2010-05-11 15:24:44

来源:检察日报

  二是要否向死刑犯宣布确切的处死日期?有的国家在直接处死犯人前才对犯人宣布,另一些国家则预先宣布,还有的国家一般不事先通知。如日本,向犯人宣布处死日期不得早于1天至2天;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向犯人宣布执行判决的确切日期是在四星期以前。“前一种情况缩短了已经没有希望的特别困难的日子,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犯人有机会做他认为对结束自己生活道路所需要做的事情(写信、立遗嘱、跟神职人员会面等)”。我国刑诉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何时告知死刑犯,如其亲属在外地,行刑前希望见一面,则需要早些通知,反之则可晚点通知,以免其过于焦虑。

  三是死刑犯可否在刑前会见亲属?过去,中国不允许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但近年随着“执法人性化”理念的铺开,已经有一些地方允许死刑犯在会见亲属后“带着感激上路”,我认为这是完全应该的,因为它既是人性使然,又不会带来什么消极后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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