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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泼硫酸毁容案的鉴定之争

2010-03-25 14:52:40

来源:法制网

  一起发生在陕西省榆林市的泼硫酸毁容案,三名被告人,一人无期、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背后,还有受害人“重伤”鉴定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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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梅的一份医院证明中,对方家属认为,“面部达80%”是后写上去的。王峰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王峰法治周末记者孙继斌发自陕西榆林

  2010年3月22日凌晨两点半,在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榆林市出口的大卡车排起了长龙,它们是为了这座城市地下蕴藏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来。

  储量丰富的能源带来了榆林蓬勃发展的重工业,以及急剧增长的财富。

  案件回放

  受害人被泼硫酸

  两年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韩秀稿、姬乃忠故意伤害张梅一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重审判决至今仍未作出。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显示,案件是因为两个合伙人生意纠纷而引发的。

  2004年年底,榆林商人张梅和韩秀稿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两人找陕西省子洲县的姬乃忠负责销售。为此,三人借用了西安市一家公司的资质,每年支付西安这家公司管理费12万元。

  张梅和韩秀稿商定,两人各支付一半管理费,并约定利润分成:张梅得六成、韩秀稿得四成。

  然而,在这期间,有一笔1000吨成品油的生意最终的利润只有13万元,这让张梅很是生气,因为此前她与别人合伙,1000吨成品油的利润是18万元。

  两人最终闹翻,悲剧就此开始。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秀稿和姬乃忠对张梅进行报复。

  2005年8月,姬乃忠找到了吸毒人员罗东,两人在榆林一家酒店附近等候张梅的出现,计划由罗东用一支注射器将浓硫酸喷到了张梅的脸上。

  2005年8月30日晚上,张梅被喷射了浓硫酸。惊惶不已的张梅被连忙送往当地星元医院治疗。

  张梅报案后,这一案件很快告破,韩秀稿、姬乃忠和罗东被抓获。

  2007年8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韩秀稿和姬乃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罗东无期徒刑。

  被告人质疑

  没有对活体鉴定

  据了解,韩秀稿、姬乃忠被判重刑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张梅被鉴定为重伤。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既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又可以判处死刑。

  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刑法明文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分别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张梅进行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重伤,以及面部伤残Ⅲ级、右眼睑伤残Ⅸ级、右耳伤残Ⅷ级。

  很明显,这两份鉴定成为法院量刑的关键证据,但也遭到了被告人一方的质疑,最关键的一条,在于这两份鉴定均不是对张梅人身的损伤鉴定,而是对张梅病历、医院证明和照片的鉴定,即鉴定人员并未见到张梅本人。

  韩秀稿的家属认为,如此涉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鉴定,却没有被鉴定人的亲自参与,存在不妥。

  这对鉴定机构似乎也有影响。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本来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活体检验鉴定,但最终北京华夏鉴定中心只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这被韩秀稿家属认为是“鉴定机构给自己留了条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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