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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事故频发 管理部门应否担责

2010-03-30 17:46:3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陈羲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当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高速公路路面结冰,汽车行驶有可能发生危险,这是常识。不管汉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是否意识到这一危险性,都已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应当追究“汉十高速公路”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并不完全赞同。他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的确与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主形成了合同关系,但这仅仅是道路使用合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来说,在这份合同里没有安全义务。此外,就道路使用来说,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没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乔新生分析说:第一种情况是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即在雨雪天气时,没有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向驾驶员告知路面、天气情况,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其二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在应当封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封路导致事故发生;其三是在车流严重超负荷造成路面堵塞的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有效疏导,导致出现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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