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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幼女三月内被逼卖淫百次 警察阻家属上访

11岁幼女三月内被逼卖淫百次

2010-11-30 14:17:07

  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轮奸了乐乐,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

  维权经历

  【索赔】家属要求6被告赔39万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

  根据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死胎。

  唐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0359万元,并判处6被告死刑。

  【判决】

  2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

  周军辉以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

  【抗诉】

  家属以量刑畸轻等为由申请抗诉

  看似乐乐的案子就要尘埃落定,但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她以对周、秦两人判处死刑的适用法律错误和对蒋军军、兰小强两人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建议。

  2009年1月此案重新审理,2月11日做出判决。除指定辩护律师外,判决结果与一审无任何差别。

  此案二审后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11月24日此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7名被告(秦斌被抓获)被带上法庭,事隔4年后,唐娟看见这些凶手依然满腔愤怒。她一心期待,法院最终能还女儿一个公道。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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