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2010-06-03 10:20:55
来源:商洛日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