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家海洋局知情人士对此回应称,海洋环境保护司曾经委托多个直属院所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方案的研究,但在生态价值的量化模型等方面遇到很大困难;此外,海洋科学技术司在科技部的支持下,进行“渤海生态环境对经济开发活动的承载力”课题,该课题尚处于学术研究阶段。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刘家沂认为,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内容应该包括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费用等六个方面。
刘家沂曾主持该领域的首个国家级课题《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法律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她的说法在本次事件中得到国家海洋局官员确认。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研究员崔文林7月8日表示,此次溢油事故对渤海海域生态系统将产生长期影响。
早在今年初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就代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提交了《关于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提案》。
孙志辉建议,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为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提供经济调控手段,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刘家沂则建议,针对海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建立专项响应基金,经费用于当次事件所需要支付的清理、控制、恢复和治理的费用,由国家海洋局监管每笔款项的进出,具体工作由专项响应基金的建立者开展。
然而,一些海洋生态破坏往往缺乏被害人,有时也找不到责任人,刘家沂为此指出,应要求所有的海上活动人在“入海”之前,先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在突发性事故发生后,这笔钱可用于无主损害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
全国通用操作性强的法律亟待出台
近几年来,浙江、山东、天津、广东等沿海地区已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方面作出探索。去年,山东省首次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进行规范,在全国首次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具体评估办法。
天津市海洋局内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透露,从2002年“塔斯曼海”漏油案件发生,到2004年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赔偿4209万余元,再到2009年终审判决赔偿额“缩水”为1513 .42万元,该次索赔工作并不太成功,“主要是在国家层面缺乏法律依据”。该人士称,如果此次通过类似于山东的行政性规章进行索赔,“未尝不是个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代表国家向当事方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其评估办法规定,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刘家沂对此持不同看法。“如果不进行国家级索赔,而仅仅根据山东的行政性规章,那么行政手段就变成地方政府对受损失渔民和居民的安抚,或者对排污企业的妥协和谈判。出了山东的管辖区域,这些排污企业在江苏、广东、辽宁等其他10个沿海省市照样不受约束。”刘家沂称,行政性规章缺乏立法依据,“一旦康菲中国因此跟地方政府打官司,不考虑行政干预因素,那么地方政府必输无疑。”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石油开采从陆地转到近岸,随后又依次转向近海、远海。”刘家沂表示,中国近海油气年产量(油当量)从1996年的2000万吨上升为2008年的4000万吨,现在已到了对颁布12之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或者由国土资源部出台海洋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的时候,“全国通用、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亟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