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7月1日起实施
在昨日召开的第二十次全省民政会议上,《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正式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省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省长赵正永分别作重要讲话。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魏民洲,省委常委、省财政厅厅长刘小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阿莹,省政协副主席王晓安,省军区副司令员尹武平出席会议,副省长祝列克主持会议。
社区工作在陕正式成职业
省长赵正永指出,这两个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正式将社区工作作为职业对待,不能让在社区工作的人员吃亏。今年,我省还将加强对农村社区的调研和管理,今后的运转经费和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要有保障,使我们的群众基础更加牢靠,公共服务更加贴心。
赵正永表示,今年起我省将按国家社区建设新标准,继续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争取到2015年,实现每100户居民有20平方米的标准办公室和服务活动用房。
预计到2015年,我省将完成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使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80%;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
居委会成员将有岗位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若被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补贴900元,副主任每月补贴600元,委员每月补贴400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其他居民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也可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补贴2100~2400元,副主任每月补贴1400~1800元,委员每月补贴1000~1200元。各市按照此标准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在社区工作可享五种保障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城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由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委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按当地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热点解读
一个社区至少配五名专职工作人员
昨日出台的《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招聘、考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