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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亟须优化完善

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亟须优化完善

2014-12-08 10:08:00

来源:人民日报

    资本市场很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就是税收政策,具体体现在对资本市场结构、资本市场效率和资本市场创新的影响上。这是由于税收影响融资工具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结构;税收政策通过影响资本市场中均衡价格,从而影响其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而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税收法律制度又作为重要环境起着激励作用。

    正如税收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税收政策对于股权基金发展有重要作用。尽管股权基金行业已经发展了十多年,但是配套的基金税制却处于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亟须优化完善。

    我国关于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法律由《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连同一系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类通知构成,这些法律和通知意见基本包括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交易、收益以及分配整个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法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政策造成重复征税和避税乱象。私募股权基金虽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其所得均可分为两部分:股息红利和转让所得。根据主体资格,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得是基金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将公司型基金视为法人企业征税,导致双重征税。按照现行税法,一是公司型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个人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合计税负高达40%。

    缺乏差异化的资本利得税率,不利于股利长期投资。在国外,为鼓励长期投资,普遍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实行差异化的优惠税率。我国目前对资产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实行单一税率,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近些年股权投资大多追求短平快项目,重要原因即在于对长期投资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使得基金缺乏足够的动力投资早期创业项目。从中外数据对比看,国外的股权基金对初创期投资能达到56.1%,对成长期的投资达到41.2%;我国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6%和不足0.05%。

    此外,我国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因未能统筹考虑避免双重征税因素,导致优惠力度大打折扣。税法规范层级低,缺失税收法定原则。

    因此,建议从以下3方面来完善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对公司型股权基金所得税政策优化。公司型股权基金符合投资管道条件,可以统筹考虑给予税收透明体待遇。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就有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的原则可以考虑,公司型股权基金是从事被动财务投资的投资管道,如果符合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都不把其作为纳税主体。同时为避免主要从事战略投资的投资控股公司和一般工商企业以投资基金名义避税,相关条款中可以规定投资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个人投资者环节计算税基和确定税率的方法可根据今后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来确定。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税收法律体系。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里没有对股权基金作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股权基金法》作为规范公司型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对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行、退出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这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税收环节则需要《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法》等诸多税收法律加以规范,并且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公司型股权基金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制予以明确。

    根据税收效益原则,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收益原则是指税收能够实现超额负担的最小化同时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公司型股权基金对我国基金投资领域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根据比例原则,应保证租税征收有度与适度税收优惠相结合。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涉及经营,结合我国基金发展现状与调控目标进行优化。对于基金每年的净收益比例分配,可以参考美国M条款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穿透待遇。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未上市企业满3年的,建议对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减半征税;对投资满5年的,建议减按1/4征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这样能够有效鼓励长期投资。此外,还可以改进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享受抵扣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将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征税后,就可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如此统筹设计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就不会被双重征税大打折扣,将之推广到其他组织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剧税负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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