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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别信“保本保收益”

2024-05-08 15:24:27

来源:北京日报

  王杨港

  近日,某信托产品延期兑付的新闻引发关注。尽管公司后续发布声明表示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将积极推动标的项目妥善处置,但投资者对于金融产品安全性和透明度的担忧并未完全消除。部分投资者表示,正是在接触相关金融产品广告后才购买了对应产品。在金融投资领域,广告宣传常常以诱人收益承诺吸引投资者,对于投资背后隐藏着的各种风险却鲜少披露。一旦风险转化成实际损失,巨大的落差将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和心理双重冲击。那么,什么样的金融投资广告才是靠谱的呢?

  提示1

  产品宣介不得暗示保收益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广告作为市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市场信息的质量和投资者的决策质量,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类似上述信托延期兑付的事件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金融广告的“靠谱”程度。为了引导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宣传,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已经对金融广告的风险揭示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对待每一个投资决策的作用。尽管广告法为广告活动设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单就金融投资这一领域而言,其规制不够具体和全面,难以涵摄当前金融投资广告存在的乱象,亟须更为详尽和细化的规范。

  今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三方面切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示本市金融投资类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依规发布金融投资类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负面清单详细列举了11类“不可为”情形,有助于减少金融广告中的误导性信息,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让金融投资广告更靠谱。

  《指引》明确要求金融投资类广告中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前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部分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为达到获取投资者信任、消除投资者顾虑的目的,存在通过保本承诺、“无风险”提示等方式淡化项目投资的固有风险,进而导致投资者作出不理智的投资安排。此类承诺表述显然背离了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原则,破坏了金融市场公平稳定,损害了金融行业整体形象。

  2018年1月30日,吕某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甲公司、基金托管人乙公司签订《基金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向吕某发布《成立公告》,载明甲公司发起的某基金成立时间、存续期以及吕某的投资金额等事项,且明确投资收益“以每年10.4%计算”。与此同时,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吕某签订《保证与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就《基金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为吕某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当实际收益未达《基金合同》约定时,甲公司通过回购形式补齐差额收益。后因案涉基金未能按期兑付,吕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保证与回购协议》中,甲公司为吕某就《基金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该约定实质为刚性兑付,违反了我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约定。吕某无权依照《保证与回购协议》的约定取得相应的收益。最终,法院未支持吕某要求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请求,但因甲公司还存在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情形,属于《基金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因违约而承担赔偿吕某投资本息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也明确,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此次《指引》进一步将把控关口前移,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宣介时即明确揭示产品投资风险,不作保证性承诺,确保金融消费者做出客观、明智的投资决策。

  提示2

  不得发布虚拟货币相关广告

  《指引》明确要求不得发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广告。虚拟货币是伴随区块链和加密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不依赖于中央机构或政府的发行和管理,以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和验证。但也正是由于虚拟货币难以被监管这一特性,其作为金融投资产品存在诸多风险,例如价格波动大、技术安全漏洞,甚至是被用以从事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

  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采购相关硬件设备,用于为乙公司提供比特币的“挖矿”服务,乙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1000万元,但甲公司在交付约18.35个比特币后便未有任何收益,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交付约278.16个比特币。法院审理后认定甲、乙公司涉及“挖矿”的相关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尽管当前关于虚拟货币禁止性规定为部门规章,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相关规定,法律行为如存在损害金融安全、绿色发展等情形,实质对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冲击的情况,相关民事行为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指引》既回应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定性,也契合民法典要求的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提示3

  展示贷款年化利率须明确清晰

  《指引》要求发布贷款类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贷款业务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37.59万亿元,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2.75万亿元。良好的信贷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当前,除商业银行之外,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也可开展贷款业务,少数贷款机构仍存在利率不透明、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融资贵”现象,扰乱了金融秩序。

  某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田某、周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后田某、周某申请提前还款,获批后结清全部贷款,但发现《还款计划表》实际执行利率约为20.94%,于是他们提起诉讼,要求信托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不存在隐瞒欺骗的事实,判决未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田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相关表格说明每期金额、当年利率。经核算,其载明每期年利率均是以初始贷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计算所得,“平均年利率11.88%”是前述每期年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而实际年利率约为20.94%。二审经审理认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率应当为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若未载明实际利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一般人难以自行计算、验证实际利率。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贷款人应当披露实际利率以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在信托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对利息、利率部分进行解释,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信托公司向田某、周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贷款人故意以特定情形下较低贷款利率作为宣传重点,诱导借款人在误以为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办理贷款业务,实际上违背了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文件也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同时还要求“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指引》将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到金融投资类广告中,能有效确保借款人在选择贷款产品时,避免因为误解实际利率情况而作出错误的贷款安排,切实保护借款人权益。(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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