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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合同有变化!

2025-11-21 19:46: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张芗逸

11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共计九章、29条主条款和11个附件,涵盖了交易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成交价款、交付条件和手续、面积差异处理、规划设计变更、质量和保修责任、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前期物业管理等内容,明晰了出卖人和买受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修订后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因不涉及面积差异处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内容,共计七章、26条主条款和12个附件。

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例,本次修订更新了部分合同内容,从源头化解交易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权益。

针对商品房交易后出卖人提出的产权转移代办收费问题,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以双方约定方式,设置了“买受人是否选择通过出卖人指定的第三方产权代办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选项,买受人选择产权代办服务的,双方再具体约定费用标准及承担主体。

针对网签后纸质合同送达滞后问题,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增设了一条内容,买卖双方可约定纸质盖章合同送达买受人的最长时限,逾期不送达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有关要求,示范文本在“特别提示”部分强调了“出卖人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买受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住建委于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96号)有关要求,示范文本在“特别提示”部分强调了“出卖人不得代收、代缴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不得以缴纳代办费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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