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下 缴公积金者优先购房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讨论通过,《方案》中提到,对于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积金贷款,将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贷款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
《方案》中提到,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放贷不超公积金结余金的50%
遵照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来源,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在项目开发建设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受委托银行根据“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按项目分别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封闭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安排专人对项目的销售(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动态监控账户内的资金流动,资金流动出现与项目销售(经营)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将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四证齐全
《方案》明确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必须是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供应对象明确,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将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市政府将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