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我反倒觉得,最近这些年人们的观念比过去更“传统”。在我们那个年代,参加工作的人根据工龄排队,等着单位分房。年轻人结婚,哪家父母有现成的房子,就住到哪一家,等分到自己的房子了再搬出去。很少像现在这样,男人没房简直就讨不到老婆。
钮:回想我结婚的时候,两个人都没钱,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妈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还贷,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想过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样算计,这婚还是不要结算了。
其实,不管在什么年代,大多数人结婚都是“裸婚”。那种房子车子一步到位的毕竟是少数。
徐:想要不“裸婚”,免不了得“啃老”。年轻人有几个能靠自己的收入在婚前买房的?绝大部分都要靠父母支持,很多父母为此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他们担心孩子的配偶不费吹灰之力就分走自己的财产,这种事情在现实中也很常见。所以我认为,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明确了对父母财产的保护,是公平的。
沈:谈离婚的问题,看上去很“伤感情”,可是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对婚姻双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谈离婚,并不表示那时的婚姻中不存在“个人财产”。比如传统的聘礼、嫁妆,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发生“休妻”,男方独享房产自然不必说,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净身出户”,那点家底就是她的经济保障。现代社会用法律来调节婚姻关系,把离婚后物质上的“退出机制”说清楚,怎么不是一种进步呢?
徐:我听说,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本来由男方出资买房的未婚夫妇,现在开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资。女方开始改变对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买房,女方买家具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女方注意到,房产是升值的,而动产有折旧,是贬值的。一旦离婚,她们和男方的投入虽然差不多,所得却有天壤之别。与其这样,何不参与“投资”房产?如果男方买房的传统观念因此扭转,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我们的婚姻已经是现代婚姻,但有些观念还比较老旧,靠法律来建立一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婚姻规则,并不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