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庭:拆迁补偿属职工
信访途径走不通,铸管厂职工便寄望于法律诉讼。
2009年12月30日,马广彬等职工代表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明确铸管厂财产所有权,并诉请确认濉溪镇政府与城投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濉溪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并未立案,而是答应协调处理。多次协调未果后,2010年9月13日,濉溪县法院就此事进行听证。
(2010)濉法信字第019号《听证报告》上,记录了此次听证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濉溪镇政府再次抛出新观点:铸管厂不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属于全体农民所有;濉溪镇政府作为原濉溪铸管厂的所有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企业职工无权要求分割、占有铸管厂财产。
拆迁方濉溪县城投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公司是按照政府安排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其他问题不知情。
对于濉溪镇政府的说法,濉溪县法院合议庭认为,原濉溪县铸管厂是以城镇居民为主,有组织的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该企业坐落在城镇,而不是乡村。因此,铸管厂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厂的资产来源主要是本企业职工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及企业积累所形成,这些资产依法应当属于铸管厂所有……该企业的财产只能用于该企业范围内的职工集体,而不是作为全镇人民的财产进行支配,它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的财产。
此外,法院合议庭经听证查明,2008年1月23日,拆迁补偿费已支付给濉溪镇政府。2008年5月7日,濉溪镇党政联席会议中却称,关于拆迁补偿费用安排问题,“鉴于目前城投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到位,待补偿资金到位后,再予以协商解决。”
2010年10月6日,合议庭最终给出的意见是:“铸管厂的拆迁补偿费属该厂全体职工所有;目前房产及附属物产权已明确归企业所有,该部分补偿款可用于职工生活、社会保障性开支;土地补偿款应在土地权属确定后,依照权属规定补偿款的归属。”
拆迁补偿款要上缴财政?
不过,法院合议庭作出结论距今已有19个月了,铸管厂的原有职工依然未能从镇政府拿到任何拆迁补偿费用。其间,他们虽继续向上反映问题,但至今,铸管厂的76名职工依然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
这批如今年纪在60岁至80岁之间的老职工,不少人只能靠做小生意为生。当初以为年轻时奋斗攒下的这分“家产”,可以给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胡金峰曾感叹过此事调解的难处。他表示,类似铸管厂这类历史复杂企业的资产,整个淮北市大概有17亿元,涉及面太广,镇政府把铸管厂返还给职工,其他企业接着找过来怎么办?职工不服就去告,法院判多少,镇政府赔多少。
濉溪镇党委书记吴杰则告诉记者,“铸管厂(的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拆迁补偿的)50多万元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这个不能动,要上缴财政的。”
濉溪镇现任镇长周圣民也对记者表示:“事情解决掉了。”他告诉记者:“(拆迁补偿款的处理)不存在问题,经过研究,六万多元他们领走了,已经解决了,他们不再提了,五十多万元也不再提了。原来有争议的土地(铸管厂用地记者注)是国土用地,跟他们没有关系,不是集体用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财产与集体财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能既是国有资产又是集体资产,属于政府所有的只能是国有资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